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832拥国内排名前三的搜索引擎市场,同时有着MAU超4亿的360浏览器
[35] 黄玉顺:《面向生活本身的儒学——黄玉顺生活儒学自选集》,第41页。
如果从一个稍近距离的圈内人位置观察,可以看到,试图在这条道路上运思的学者不止张祥龙一人,但坚持不懈并形成一系列独创性论说的目前大概只有他一人。[22] 同样出于对回到实际生活经验的现象学方法论的坚持,张祥龙似乎对宋儒的天理概念充满警惕。
[4] 关乎人的存在意义的根本经验在人类实际生活中的一个典型就是信仰者的超越性经验(experience of the transcendence)。[18] 就此而言,此身此在本来就是一个伦理概念,本来就指向伦理经验。[42] 尼采:《权力意志》(上),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15页。[18] 既然人一出生就为人子女,长大后又可能为人父母,那么,就父母与子女对于人的构成性意义而言,父母因其处于本源的位置而比子女更为优先。[38]精神团体的缺失与社会结构的缺失关系到肉身与土地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前两个缺失,价值认同与话语运用这后两个缺失才可能得到解决。
时间性分析已然表明,慈与孝是此身此在最本然、最真实的体验,是良知良能最直接、最明白的呈现。或者说,这去思考危难的思想,如果不离开它习惯了的地方和转变思考方式,就可能无法再有生命力或提示能力,也无法躲开某种险恶力量的控制。包括法家在内的先秦百家皆在某种程度上与其有一定的传承关系,是对其继承并发展的结果。
包括法家在内的先秦诸子的产生与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现实情形不无密切关系。钱穆先生曾说,人尽谓法家源于道德,顾不知实渊源于儒者。这既与中国传统思想以儒学为主导有关,还与近代西学东渐以来对中国传统思想的认识有关,又与现代中国学界无意识地受到了的西方思维范式支配有关。〔22〕黎翔凤撰,梁连华整理:《管子校注》(上),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
只不过易经主张以慎刑去刑,即讲究谨慎严格地依法论罪,在量刑上做到稳准狠,从而杜绝司法冤滥现象,实现司法公正〔20〕35。自然,长期不予关注这一问题就具有了解释的合理性了。
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关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功之至厚者也。如有论者就认为秦灭亡至少与其统治者当时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所选择的消极的财政等政策不当不无关系〔9〕132。笔者认为,作为中国先秦诸子百家思想的重要学派之一的法家思想,其与中国早期的易经中的某些思想一定存在着一定的继承关系,只不过是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而已,因为一个民族的历史总是存在着某种连续性的。因此,法家作为诸子百家之一与当时更久远的中国社会所延续的思想、文化及制度传统之间不可能完全割裂的。
更多学者则认为易为宇宙乃变化、运动之义②。《系辞下传》说: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26〕周炽成:《略论法家的智性传统——兼与余英时先生商榷》,载《学术研究》2004年第2期。这与儒家倡导的男尊女卑观念是不一致的,而是或许与易经中的那种男女平等地位有更多的联系。
比如,有人常常将采取渐进式社会转型的中国方式与采取俄罗斯急风暴雨式的突变式社会转型的俄式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及预测其利弊得失。但是,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将一个民族的历史连续性通过激变的方式完全断裂不但是不可欲的而且是不可能的。
因此,在讨论本文论题之前,我们必须对易经以及先秦法家思想进行一定的介绍与界定。这也导致了后人对法家与儒家的距离故意被扩大,而忘却了两者的渊源关系。
不许捕捉幼兽、鸟卵及幼鸟。然而,要去了解易经那个时代的社会真实情况,只能靠文献的记载,而这些记载也无法保证就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反映。因此,将法家思想与易经之间的渊源关系完全割裂或不意识既不符合思想传承的规律,也不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和认识先秦法家思想。在易经中有关于许多犯罪与大量适用刑罚的记录,这些包括: (1)犯罪方面。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渎职罪方面有:城垣毁圮罪、河决罪、邑井失修罪、功有不当罪、丧贝罪等。
2.西学东渐一来学界所关注的问题是导致对这一问题不意识的近因 由于地理环境等因素,中华文明具有相对封闭的特点。这也导致了在法家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流派。
从地域上看,有具有海洋性格的齐法家与充满大陆性格的晋法家。是始皇之所用者,亦商鞅之法也。
在此前,必须清楚,中国传统的法与现在我们所说的法、法律有很大的不同。从理论上讲,人类对历史及其所包涵的丰富的文化、传统、思想等的认识是多元的。
④参见刘国民:《《史记》中历史评价与道德评价的二元对立——以法家人物传记为例》,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第89页。两者不同的历史思维方式之间存在着争论。因此,本文是在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概念的,笔者将避开那些关于《易经》的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本身,而是依凭于既有的被普遍认可的研究成果,尤其是与中国传统法理及法律制度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阐述其中的思想观念对先秦法学思想的影响。管仲就十分重视道德教化,在其治理国家理念中,德化先行,法令随之,家国由是而治: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
易学的混乱情况一直延续到上世纪90年代,而且当今易学研究仍处于困境之中。本文所称的渊源与前不同,是指先秦法家思想与易经之间的一种传承关系,易经对先秦法家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先秦法家思想也是一个十分庞杂的概念,其中一些问题也存在争议。(二)法家思想概述及限定 同样,我们也需要对法家学派有一个简单的介绍。
这是中国人从未遇到过的。另外,汉代的儒家思想家为建立在秦亡基础上汉政权提供统治正当性与合法性,把秦的速亡归咎于法家思想。
法家虽然重法治而轻德治,但绝对不是无德治。本文所指的范式更多是一种邓正来所称的现代化范式支配意义上概念。这种和谐表现在阴阳有序、阴阳互动以及阴阳平衡方面〔11〕51-52。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
〔16〕王永挺、刘志华:《论法家思想在秦的实践及其在婚姻制度中的体现》,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先秦时的儒家与法家都没有进行过此类问题的思考,这可能与易经中那种一元政体观(君主制政体)不无关系。
另外,《小畜·六三》爻卦则把夫妻反目,形象地比作舆说(脱)辐,即车身与车轮相脱离,将男女双方同构于婚姻这一有机整体之中,视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尽管东西方历史进程及其所形成的思维方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但是对于历史进程本身的思维却是可以找到一些共同之处的,因此,从西方对历史本身的思维中得到一些借鉴具有了某些可能性。
如果易经赞成甚至推崇适用这些刑罚,那么必然会比反对适用它们导致这些刑罚在实际社会中被更频繁地适用了。〔10〕杨玲:《先秦法家思想比较研究——以管子商君书韩非子为中心》,载浙江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16页。
发表评论